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哈尼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1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兰磨线K3004+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0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联系电话:151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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