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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7********,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社**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理市西澜线2434公里处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4.2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46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刑事检察诉讼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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