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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开远市**市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云******号牌的正三轮载摩托车沿瑞临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瑞临线**(开远市境内)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血。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市场**幢,联系方式15096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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