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龙县,住云龙县**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2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51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大众牌小型轿车,由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东门前往北门,当其行驶至呈贡区春融东路与聚贤街交叉口东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处所: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室。联系方式:1388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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