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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中国共产党党员,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载着他人,行驶至昆明市金浑公路大板桥花箐村叉口附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38****;

2.案卷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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