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0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喝酒后来到沧源**市场取其牌号为云******摩托车回家。当日20时24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至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口处时,被沧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乙醇含量为150.06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途中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50.06mg/100ml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90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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