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2********,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组**号,现住个旧市**镇团山下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8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启园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与王某某驾驶的沿启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实施左转弯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12mg/100mL;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及王某某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08:30分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旭芬

检察官助理:李少林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82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