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A****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二级公路由镇康县**镇**桥方向驶往**镇**村方向。19时许,当其行至**二级公路K13+100M处时,与对向由段某某驾驶的云M4****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侧发生刮擦碰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昏迷,由段某某报警至镇康县公安局勐捧中队。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92mg/100ml,两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功能均有效。经镇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镇康县公安局勐捧中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段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云南省镇康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7883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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