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镇雄县**乡**村申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小型普通客车到镇雄县**街上买烟花,途经**乡卫生院路段时,被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助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由镇雄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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