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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纳西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3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RH***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香格里拉市迎宾大道往小中甸镇方向行驶往至迎宾大道卡卓刀店门前50米处时,车辆撞到一头牛后失控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发生侧翻,致车辆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受损,被撞的牛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自行报警,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驾驶员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到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提取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6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及提取静脉血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745***保证人杨**,电话187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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