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57********,侗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贵州省从江县**镇**路**房**号**。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从江县**酒店参加吴某某的婚宴,席间杨某某喝两杯米酒。后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B****小型轿车由**阁酒店往从江北上方向行驶回家。同日20时42分,当杨某某驾车行驶至从江县**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液、小型轿车;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自述材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祖竹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528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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