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93********,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吉H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与科技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91.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刚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委**组,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城**栋**房,电话:157144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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