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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4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堤围路(黄龙大桥桥底)处与停在路边右侧的桂MK****号小型普通客车、粤E9****小型轿车、粤X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5.7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未赔偿上述三名车主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证人梁某某、牙某某、董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街**号,联系电话159*******;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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