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南区公务素街利民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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