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G7****号小型轿车从**镇**加油站西侧家里行驶到**镇**饭店对面胡同秀某某家门口后与秀某某发生了争吵,随即秀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杨某某查获。扎鲁特旗公安局依法提取血样后,委托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中心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仪单;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秀某某的证言;

4.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5.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斯琴高娃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