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层**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于2020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2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灰色“宝来”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P****1)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小街桥东高架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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