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J****3白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宫迎宾路T20048号灯杆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2.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北京南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及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北京丰台医院CT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血液检验报告单、核酸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信大数据行程查询结果、轨迹信息查询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吸式酒精检测视频、抽血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指认现场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