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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上八点半左右,杨某某和两个朋友在美人鱼KTV喝了酒,杨某某喝了两瓶啤酒,21时39分许,杨某某驾驶蒙J*****风神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大庆北路与爱民街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带回卓资县交管大队。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抽取静脉血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99.93mg/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2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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