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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顺庆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4日在刑事拘留文书签名后,因看守所疫情控制未收押执行,2021年2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庆区马市铺路公路局路口时,与渝A*****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现场正在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拍照后示意两车靠边等候处理,杨某某在路边等候。对另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交警在处理本次事故时,现场对杨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74.8mg/100ml,经抽血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9mg/100ml。该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全责。案发后,杨某某对对方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说明、办案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589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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