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浙JB****(有效期至同月20日)**牌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路驶出,21时21分许,其行驶至椒江区**街**小区前路段,碰撞张某某停于路旁的浙JP****小型轿车。后杨某某进入事故现场旁一棋牌室与他人产生纠纷,接处警民警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移交至侦查机关。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杨某某购车材料复印件、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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