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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住双辽市**街**街**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吉C****6(套牌)的两轮摩托车沿集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双辽市那木乡那木村一屯丁连臣家门前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与道路北侧的树相撞,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所送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2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波

检察官助理:宋枭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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