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行至**镇**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 (白)公鉴(理化)字[2020]922号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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