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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民警工作说明;2.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7.户籍信息;8.说明;

二、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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