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社**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UJ****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林高架下方机动车道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5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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