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咸阳市秦都区干部,196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5********,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陕D****T小型客车在周至县319县道17km+800M(沿渭路尚村段)处和赵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对杨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4.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至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7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