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咸阳市秦都区干部,196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65********,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陕D****T小型客车在周至县319县道17km+800M(沿渭路尚村段)处和赵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对杨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4.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血醇检验报告;3.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至6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7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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