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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0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蒙A*****小型客车,沿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4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利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五十五页,含光盘两张;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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