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5********,蒙古族,专科文化,**物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报案人王某某报案称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A*****白色小型汽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云展街由西向东行驶,后接警民警在京东物流园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到案后杨某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9.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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