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杨某某 ,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新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2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与民福路交口距离检查点20米处时下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8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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