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6日被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罚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雷某某等人在顺庆区滨江中路**饭店吃饭饮酒,同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川RE****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前往顺庆区大西街,当行至大西街时被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之后将其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茹晓丹
2021年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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