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全县******号附**号。2015年3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R****轻型普通货车,从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方向沿建材北路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行至建材北路“西康购物中心”外路段时被天全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挡下检查,发现杨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朝松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1528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