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R****轻型普通货车,从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方向沿建材北路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行至建材北路“西康购物中心”外路段时被天全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挡下检查,发现杨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朝松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1528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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