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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夹江县木城镇方向经省道307线往夹江县城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省道307线夹江县迎江乡双鱼村路段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由翟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将翟某某所驾车辆撞向路边护栏后,杨某某所驾车辆也撞向路边护栏,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翟某某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后将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送检。

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86.7mg/l00ml。

经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1日,杨某某与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翟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材料四页,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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