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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九龙镇往岳池县花园镇大扁山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岳池县**门前公路段时,与黄某某停靠在该路段边的川X1****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0.98mg/ml(相当于98mg/1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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