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川******号吉利牌小轿车从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银行家属大院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华芝广场后与其女友郑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并推攘,郑某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遂由民警带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毒检报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怀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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