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阎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新邛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3时40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新邛路27km+300m处交叉路口时,与同向前方文某某驾驶等待放行信号的川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尾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文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文某某出具谅解书。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309.1mg∕100ml。杨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映麟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邛崃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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