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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1)2017年4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20日。 

(3)2020年7月10日因在本案中实施的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罚款人民币4,000元。

刑事处罚

2016年3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无)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5月23日

批准逮捕( 无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东风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黑E****R),从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村**屯**号的家中出发,沿**屯至双榆树乡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榆树乡买农药,后沿同一条公路从双榆树乡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乡村公路与**屯砖路交叉口处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黑E****V黑色现代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杨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将杨某某送至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血,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9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证据清单

1、物证拍照;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法定

从轻

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

从重

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刑事处罚

酌定

从轻

其他情节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后逃逸、

量刑建议

拘役

五个月

罚金

人民币9,000元

备    注

1. 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  察  员:王秀云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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