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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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1)2017年4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20日。 (3)2020年7月10日因在本案中实施的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罚款人民币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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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2016年3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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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无)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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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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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 无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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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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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东风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黑E****R),从位于大庆市大同区双榆树乡**村**屯**号的家中出发,沿**屯至双榆树乡的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榆树乡买农药,后沿同一条公路从双榆树乡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乡村公路与**屯砖路交叉口处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黑E****V黑色现代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杨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在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将杨某某送至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血,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8.9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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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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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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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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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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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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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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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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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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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定 从重 |
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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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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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后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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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五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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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群
检 察 员:王秀云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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