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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1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天津市**院**。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楼**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6时43分许,被告人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津H****2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宁高速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杨公路与津宁高速辅路交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330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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