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排**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号。2014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5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从津南区**镇**庄家里打车到南开区凌奥温泉洗浴旁边饭馆门前提取自己之前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M****9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民警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1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现场呼气式检测醉酒驾车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基本信息、血样采集登记表、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说明材料、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材料;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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