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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北辰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多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新疆路交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5.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纠正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现场监控录像;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静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295****。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四张)、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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