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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4********,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园**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3日1时30分许,酒后驾驶津H****0明锐牌小型汽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根新KTV门口倒车时,与王某某停放的津K****8吉利牌小型汽车发生刮蹭,后双方发生纠纷,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4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崔黄口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杨某某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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