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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J****5的海马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海旭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安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纠违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425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二张。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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