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路**号**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13分许,在**路段,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对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为156.94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常平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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