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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巷**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巷**号**室。2020年3月30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5时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北山岗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检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为1372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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