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嫩江县**处**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街**委**组**号)。2019年10月9日被嫩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沿嫩江市军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莫泰宾馆门前道路时,与同方向前方范某某驾驶的黑A****Q号炫威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01mg/100ml。经嫩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拍照;
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翠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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