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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8********,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8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黄川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14省道孟津县**镇**村路段,与由西向北转弯的乔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等;2.被害人乔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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