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1********,回族,初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路**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路**号,无业。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2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族北街交叉路口红绿灯处,在等待信号灯放行是在车内睡着被群众报警,后民警出警。被告人杨某某为逃避被民警查获弃车逃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鉴定报告;
3.证人焦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宝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9501****;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