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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大哥杨某甲家吃饭喝酒,饭后杨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当晚19时5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先后接到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准备前往本庄养殖场搞龙虾。当杨某某驾车沿西和路向西行驶至西埠镇洪魏加油站附近路段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民警示意其停车,杨某某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强行冲卡驶离,民警见状驾车在历阳镇本庄河**路段将其拦截并进行检查,在民警的追问下杨某某承认是驾驶员,民警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和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于次日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查获、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85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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