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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9********,汉族,半文盲,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1994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乡村公路行驶到**镇**村村委会,因之前垫付化肥款一事与**镇**村书记陆某某争吵,陆某某打电话报警,后被处警的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凤霞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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