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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现租住广德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00年9月21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7日、11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12月6日广德市公安局两次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沿广德县X03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誓节镇向胜村路段与路边行人洪某某(女,68岁)发生碰撞,致洪某某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广德县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218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7.0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含量和伤势程度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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