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商贸城**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0时24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FD****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岳路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段蓓蓓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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