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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矿业集团**矿职工,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DKX66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与紫金山路交叉口,遇前方交警查缉酒后驾驶,杨某某距稽查点100米处弃车逃跑被交警查获,杨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随即被交警带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5月21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5.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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