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天柱山路路段,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二份于2020年9月22日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9月2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46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抽血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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